人保团体意外险

2025-06-05 00:42:37 DJIN
方案解读/ DECODE



产品特色
🔹承保年龄:16-65周岁;5人起保
🔹承保地区:中国大陆地区,部分地区除外
🔹保障期间:1、3、6、12个月
🔹不支持多单合并支付
🔹营业执照为人资、劳务拒保1、3个月只支持批增不支持替换
保障内容
🔹意外身故:最高100万
🔹意外医疗:最高10万
🔹意外津贴:100元/天



特别约定

1、特别约定

以下特约为动态内容,根据您选择差异化显示


1、本产品最大购买份数为10份(10万保额为一份),无论购买多少份每日津贴累计给付上限为100元/天。

9、本保险仅针对1-2类职业,若出险时职业类别高于2类,所有保险责任给付比例降低至10%。

10、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因高空(坠落高度距基准面大于等于2米)作业导致的保险责任。


 

以下特约为通用特约

一、兹经双方协商一致,使用《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如下:

2、本保险被保险人16-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自然人且无残疾的人员。

3、本保单拒绝承保职业(即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海上渔业、采石采矿、海上作业、海上油矿开采、飞行训练、楼宇拆除、水坝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作、潜水工作、爆破工作、火药炸药制造、炸药制造业、外卖配送。

4、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为大陆境内二级及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天津静海区、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廊坊市、三河市、秦皇岛青龙县;湖北黄冈市、荆州市、麻城市。对于前往非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5、(1)本保单不承保投保人名字中包含关键字“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咨询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外包”、“人事代理”的保险责任。(2)投保人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包含“人力”、“劳务”,理赔时需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或出险人的工资流水,若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出险人的社保缴纳主体或工资发放主体与投保人不一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6、出险后需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超过48小时且在7个工作日内报案,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死亡伤残赔偿金额免赔15%,住院津贴赔偿金额免赔3天后再免赔15%,医疗费用赔偿金额免赔100元后按75%赔付;超出7个工作日报案的,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死亡伤残赔偿金额免赔25%,住院津贴赔偿金额免赔3天后再免赔25%,医疗费用赔偿金额免赔100元后按65%赔付。 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发生日期早于本保单生效日期,被保险人通过对事故发生日期造假的方式,从而在本保单提出索赔的行为则属于骗保,保险人有权追究被保险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7、无责交通事故:如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对方全责,且被保险人无死亡伤残的,先由全责方负责赔偿。

8、若保险期限为1至3个月,不得替换、批减被保险人。

二、本保险合同的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GB/T44893—2024)。保险人按评定的伤残等级,按以下给付比例乘以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即身故残疾赔偿限额),给付残疾保险赔偿金: 一级给付比例100%;二级给付比例90%;三级给付比例80%;四级给付比例70%;五级给付比例60%;六级给付比例50%;七级给付比例40%;八级给付比例30%;九级给付比例20%;十级给付比例10%。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含医保范围外的部分),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绝对免赔100元后,按照90%比例给付保险金。本产品承担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为标准。

四、兹经双方协商一致,使用《附加约定或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障区域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如下:拒保企业注册地区:天津市、新疆、西藏、内蒙、河南。

五、急性病身故给付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3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遗传性疾病、法定传染病、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所患既往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突发急性病,其他免责内容见条款。

六、家庭财产损失保险(2022版)条款仅承担因火灾爆炸导致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损失的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800。

2、责任免除(主险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6)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7)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8)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1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16)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不在此限;

(1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职业类别表

人保团体意外险职业类别表.xlsx


  1. 猝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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