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分支机构,可在上述区域内销售。本产品天津、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四川省宜宾市地区拒保。
2、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16周岁-69周岁,其中65-69岁超龄人员占整单不超20%。
3、本产品被保险人职业等级需为1-5类。 若被保险人从事6类及拒保职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产品 1-5 类职业投保人数须在 3人(含)以上。
5、本产品保额限制为意外伤害最高限额:1-4类保额≤100万,5类及高危行业保额≤80万;意外医疗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额的20%,最高限额10万;意外住院津贴:每天50-150元,累计赔付限180天。
6、本产品(1)当选择行业定残标准时,按照保单主险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中意外伤害残疾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2)当选择工伤定残标准时,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合同意外伤害残疾的评残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 2014)执行,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80%、70%、60%、40%、30%、20%、15%、7%、5%。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特别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7、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个月-12个月,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费率计算。
8、本产品最早生效日为次日零时。
9、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
10、本产品附加猝死保险责任等待期为7天,若附加猝死投保或者批改,大于等于50岁的人数累计占比小于50%。
1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0元的部分按10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每日津贴(日津贴=保险金额/180)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以180天为限。
13、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14、除高处作业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15、本产品附加《平安附加适用医疗机构范围约定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如下地区及医院进行医疗就诊及住院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2)天津市: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3)辽宁省:铁岭市下辖的所有医疗机构;
4)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
5)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信阳市下辖的所有医疗机构;
6)黑龙江省:鸡西市所有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牡丹江市中医医院、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哈尔滨市第一人民医院、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
7)河北省: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
8)山东省: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威海市文登整骨医院;
9)四川省: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10)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中医院;
11)广东省: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
12)湖南省: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13)所有私营(民营)医院。
17、为防范风险,本产品设置了承保效验功能,对部分高风险职业和地区会有费率系数调整,最终报价请以页面返回信息为准。
18、本产品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出险后请在48小时内及时报案,延迟报案会导致拒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9、若出险时职业类别超出投保时承保范围,四类职业保额上限降低为保单载明保额的30%,五类职业保额上限降低为保单载明保额的10%,六类职业保额上限降低为保单载明保额的3%(已准确选择职业类别对应的方案,出险时则不会降低保单载明保额)。
20、投保、承保流程:选择保险产品,点击投保→填写投保信息→确认投保→保险公司进行核保→若核保通过,则在线支付保费→收到承保成功的短信通知后,登录投保时预留的邮箱下载电子保单;若核保不通过,则显示拒保,无法购买该保险产品。
21、本产品介绍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之保险条款,并以保险合同之规定为准。
22、投保本产品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相关保险条款等重要内容。
23、告知义务: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24、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有关保单的任何查询、投诉、咨询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客服热线95511进行咨询。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如需纸质发票请联系客服,邮寄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请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