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保险对象:年龄在16周岁—65周岁的职员,最高保障50万,3人起投。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评残标准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安全带特约:被保险人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5、除紧急抢救外,伤者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北京平谷区密云、河北三河市、河北青龙县、河北廊坊市、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辽宁铁岭、山东禹城、河南信阳、江苏南通下辖的各医疗机构。
6、本保单附加猝死保险责任等待期为7天。
7、本保单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绝对免赔天数3天。
8、本产品1-4类职业中如有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本产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9、无其他特别约定。
产品条款
产品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