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团体意外险(升级版)

2025-06-02 16:10:31 DI
方案解读/ DECODE
温馨提示:
1.投保年龄:16至70周岁。16周岁(含)至18周岁(不含),未成年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额上限为50万;66周岁(含)至70 周岁(不超过整单人数的20%),意外伤害身故保额为保单载明金额的50%。
2.本产品每一投保人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部分职业不在本方案承保范围内。详细保障职业范围参见

阳光团意职业表pdf版20240923.pdf

3.新单保费支付注意事项:
(1)线上支付:支付宝、对公支付(实时自动实收保费,但保司对公账户随机生成不固定,若新单使用该方式支付,保全也仅支持该方式支付,不推荐使用)、扫码支付、信用卡支付、借记卡支付(需在生效日前完成支付)。
(2)对公支付(推荐使用):工作日16:00(不含)前上传有效支付凭证,当天确认到账情况,最早次日生效;工作日16:00(不含)后或节假日期间上传有效支付凭证,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确认到账情况,最早第一个工作日的次日生效。
*若使用线上支付方式保全生效日期仅支持T+1生效,若选择线下对公方式支付保全可指定生效日期
(3)投保成功至保单生效期10日内申请退保,保司收取10元工本费后退还剩余保费(工本费仅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版),保单生效10日后申请退保保司扣除25%手续费后退还剩余部分。退保日期:按照收到齐全资料盖章扫描件邮件日期的次日为退保生效日。
4.客户名称中包含以下关键字拒保:“劳务、派遣、新疆、通辽、科尔沁、赤峰、呼伦贝尔、乌海、鄂尔多斯、阿拉善、兴安盟、锡林郭勒、乌兰察布、巴彦淖尔、霍林郭勒、开鲁县”
5.如涉及以下行业或投保地区不适用本方案:【木材森林业-森林砍伐业】、 【矿业采掘业】 、【交通运输业-航运】、 【建筑工程-造修船业】、【内陆渔业】;天津、西藏、贵州、甘肃、内蒙古、广西、新疆、青海、宁夏、云南、四川(成都除外)。
6.实际经营地址在以下省市加费20%:吉林、河北、黑龙江
7.客户名称中包含以下关键字加费10%:“人力、资源、企业管理,职业介绍”;

保障责任详情

1.意外身故、伤残10-120万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残疾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10万(可选)
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须入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下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规则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意外住院津贴50-150元/天(可选)
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害,须入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规则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
每份包含:航空100万,轨道25万,水路25万,陆路15万(每人最高可选2份)

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1、承保年龄:16周岁(含)-70周岁(含);66-70周岁保额减半;
2、保障期限:3-12个月;
3、投保人数:5人起保;
4、购买份数:本产品每一投保人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
5、16周岁(含)至18周岁(不含)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额上限为50万;
6、保单格式:电子保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的合法表现形式;
7、保单查询:可通过阳光保险全国客服热线95510验证;
8、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9、请在投保前认真阅读保险适用条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及相关附加险条款。并了解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以上条款承担保单约定保险责任,不承担条款中所列其他保险责任。
二、特别说明:
1、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确保您已经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并理解其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事项。本保障计划承担保单约定保险责任,不承担条款中所列其他保险责任。
2、理赔:请拨打阳光财险报案电话95510,并准备相应理赔材料;
3、保险生效时间:按实际投保时所选择生效时间为准,最早生效时间为投保成功后第二日凌晨零点;
4、电子保单:本产品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保费收取、理赔支付方式:银行转帐;
6、本产品在保险起期之前可全额退保,生效后则无法全额退保,如需退保需提供退保申请书(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根据日历扣除已承保期间保费,退保后保费将原路退回至保费支付账户中;
7、本保障不含猝死,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猝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8、意外医疗保障:初次急诊就诊不限定医院级别,公立医院即可;
9、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10m以上(含10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高处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高空作业人员:若被保险人员无高空作业证,而在高空作业中发生意外事故,按照保单载明金额的50%赔偿。
10、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高空作业人员:若被保险人员无高空作业证,而在高空作业中发生意外事故,按照保单载明金额的50%赔偿。
11、若未按实际职业类别投保或实际职业类别高于投保类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2、针对涉及高空(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高压(≥220V)、高温(>100℃)、强腐蚀类特种作业工种,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13、本产品医疗就诊认可医院为全国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其中北京平谷区、北京密云区、北京怀柔地区、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河北青龙县、河北省三河市、山东禹城、辽宁铁岭、河南信阳,上述地区医院医疗就诊及住院产生的费用不予赔付。
14、自费药:最高限额按保单《意外医疗责任》载明金额的10%赔偿。
15、本保单伤残评定标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 0083-2013),赔付标准请见附件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常见问题
1、本产品投保年龄有什么限制?
投保年龄:16至70周岁。16周岁(含)至18周岁(不含),未成年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额上限为50万;66周岁(含)至70 周岁(不超过整单人数的20%),意外伤害身故保额为保单载明金额的50%。
2、本产品是否承担高空作业?
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10m以上(含10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高处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高空作业人员:若被保险人员无高空作业证,而在高空作业中发生意外事故,按照保单载明金额的50%赔偿】
3、高空作业需要持证上岗吗?
针对涉及高空(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高压(≥220V)、高温(>100℃)、强腐蚀类特种作业工种,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4、本产品指定就诊医院范围?
本产品医疗就诊认可医院为全国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其中北京平谷区、北京密云区、北京怀柔地区、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河北青龙县、河北省三河市、山东禹城、辽宁铁岭、河南信阳,上述地区医院医疗就诊及住院产生的费用不予赔付。意外医疗保障:初次急诊就诊不限定医院级别,公立医院即可。
5、本产品涵盖猝死责任吗?
因任何原因导致的人员猝死,则不在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内。


  1. 16~70岁 劳务人资 公共交通保障 120万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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