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6-65周岁(不含65周岁)
工种范围:1-5类职业,不可涉高
起保人数:1-4类5人,含5类10人,仅有5类20人;
最高保额:80万
承保范围:仅限江苏省
生效规则:T+1
保险期间:一年
伤残标准:(1)工标5%起 (2)人身伤害标准10%起;
人资劳务:不可保
支持扩展24小时意外;
投保人拒保关键词:货架、木、家具、不锈钢、橱柜、家居、冲床;
注意事项:
1、本保单不承保以下行业客户:建筑施工、道路清洁、渔业生产、远洋运输、采矿业、水上运输业、农林牧渔业、船舶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2、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或保单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如延迟报案超过1个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20%;如延迟报案超过6个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50%。
3、20人以下5类占比不能高于40%,20人以上5类占比不限制
1. 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主险条款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雇员出现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的情况时,保险人将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乘以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所得金额。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40%,六级30%,七级20%,八级15%,九级7%,十级5%。若主保险合同与本特约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附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2. 若本保单被保险人雇员实际职业类别高于保单人员清单列明职业类别的,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单职业类别以如下链接为准:
3. 本保单不承保以下行业客户:建筑施工、道路清洁、渔业生产、远洋运输、采矿业。
4. 本保单项下高处作业属于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5. 本保单项下适用评残标准为: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6.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10%。
7. 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雇员年龄为16-65周岁可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健康雇员,超出投保年龄的雇员投保无效。
8. 附加险条款如未做特别说明的,赔偿限额与主险一致且包含在主险限额内,免赔同主险免赔。
9.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单签发之日起,对保单、条款等合同要件进行核对,如有疑义请于72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从保单签发之时起72小时内未通知保险人有疑义的,视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完全认同保险合同。
10. 本保单如涉及误工费,则双方约定,误工费100元/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为5天,每次不超过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误工费用的计算方式为:10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
11. 本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
12. 附加险条款如未做特别说明的,赔偿限额与主险一致且包含在主险限额内,免赔同主险免赔。
13. 本保单不承保以下行业客户:建筑施工、道路清洁、水上运输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船舶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4.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每人赔偿限额为每人赔偿限额的50%或20万取低。
15.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或保单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如延迟报案超过1个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20%;如延迟报案超过6个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50%。
16. 被保险人雇员若发生符合本保单附加险保险责任的非工伤事故造成残疾,定残标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执行
17. 无其它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