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内容:
雇员身故伤残(含猝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残疾赔偿比例如下: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二级伤残 80%、三级伤残 70%、四级伤残 60%、五级伤残 50%、六级伤残 40%、七级伤残 30%、八级伤残 20%、九级伤残 10%、十级伤残 5%
猝死责任:限额同主险。
医疗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用药名录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100元绝对免赔额,100%赔付比例进行赔偿。
误工费:误工补助赔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赔偿为准,最高不超过100元/人/天,每次给付天数扣除5天免赔后按实际给付,每次以90天为限,全年累计误工补助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附加员工食堂责任保险:附加员工食堂责任保险,限额同主险,保费上浮10%。
附加宿舍责任保险:附加宿舍责任保险,限额同主险,保费上浮10%。
附加社交活动和文娱活动条款:附加社交活动和文娱活动条款,限额同主险,保费上浮10%。
注意事项:
保险公司及机构说明 :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保,目前仅承接山东省业务。
投保年龄 :
雇员年龄限制在 60 岁及以内。60-65岁的超龄人员,保费上浮10%;65-70岁保费上浮20%,不含猝死超龄保额不超过40万,含猝死超龄保额不超过20万,且整体人员数量占比不得高于整张保单人数的10%。不承保70岁以上人群。
职业要求 :
1、本方案不适用工种:渔工、修船造船工、隧道桥梁工人、采矿工(含采石场作业人员)、外卖骑手等高风险人群。
2、高空作业是根据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高处作业,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建筑行业,职业选择不低于5类。
保障区域 :
本产品仅承保山东省地区,即企业注册地为山东省。
生效时间 :
最早生效时间为T+2。实际生效时间为递交投保单盖章件成功后两个工作日。
医疗范围 :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用药名录的合理医疗费用。
免赔额 :
1、意外医疗按照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用药名录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100元绝对免赔额,100%赔付。
2、误工补助赔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赔偿为准,最高不超过100元/人/天,每次给付天数扣除5天免赔后按实际给付,每次以90天为限,全年累计误工补助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赔付比例 :
评残标准为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十级5%。
保额说明 :
附加险条款赔偿限额与主险一致且包含在主险限额内,免赔同主险免赔。
误工费与死亡伤残共用限额。
猝死责任:限额同主险。
特别提示 :
投保人名称包含“人力”、“钢结构”、“金属”、“船舶”、“物业”字样,为公司管控业务。
如实告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您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投保流程中的各项内容,不可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2)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