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投保时需提供企业名称(全称),查询是否为新保业务,如是续保业务,方案单独沟通。
2.雇主核保手续:营业执照,验标照片(最少三张,单位门头照,工作环境照,工种作业照),投保单、人员清单、条款。
3.条款盖骑缝章加责任免除部分盖章,投保单每页盖章加骑缝章。
4.雇员年龄超过60周岁(含)且不超70周岁的,每人限额不超过60万元。
5.雇主不承保个人为投保人的业务、如有短期需求,请提供短期合同。
6、本产品具体职业类别详见《职业类别表》。
7、本产品适用“河北雇主特约”,特别约定代码:937374,具体约定内容:
(1)投保人,被保险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超过48小时向保险人报案的,免赔率提高至30%。
(2)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首先向主要责任方索赔,我司承担差额赔偿。
(3)雇员需与用工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否则出险后不予理赔。
(4)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猝死赔偿金额为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50%。
(5)雇员超过70周岁(含)不予承保。
(6)被保险人或者雇员受伤治疗结束拟评定残疾等级的,须提前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陪同鉴定。自行委托鉴定的,保险公司一律不认可鉴定结果。
(7)被保险人雇员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否则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有权拒赔。
(8)被保险人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需专业资质的行为,属本条款责任免除中的重大过失行为。
(9)如承保雇员出险后向我司报案,赔案未结案前,不得对出险雇员进行批退、变更;如出险雇员未向我司报案或已报案未结案,对出险雇员进行批退、变更操作的,视同自动放弃索赔/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10)在保险期间内,因投保雇员工种变更导致其工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出险雇员所从事的工种与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8、其他特别约定,增加特别约定录入项,特别约定代码:000023。
(1)本保单不承担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医疗费用按照当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卫生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及标准赔付。
(3)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内免赔2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两者高者为准;误工费每人每天最高赔偿标准为100元/人/天,保期少于一年的每次事故最高赔付30天,累计不超过90天;保期一年的每次事故最高赔付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每次事故免赔5天。
(4)被保险人雇员在投保时年龄超过65周岁且不超70周岁的,猝死限额不超保额的50%且上限不超20万元;
(5)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该雇员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参保雇员在2米及2米以上高处作业期间,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帽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如无安全措施则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