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保额100万,100万保额搬运工保费2493元/人,司机(含叉车司机)保费3490元/人
可保文员内勤、搬运工、打包工人、司机(含叉车司机)
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条款,每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主险每人死亡伤残限额的50%或20万,两者以低者为准。
最早T+1生效;最低投保人数不能低于5人,最低保费5000元;1~3类职业为办公室文员,4类职业为工人(搬运工、打包工人),5类职业为司机(含叉车司机)
雇员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伤残比例两种选择如下:
1、残疾比例十级5%起: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80%,三级伤残70%,四级伤残60%,五级伤残50%,六级伤残40%,七级伤残30%,八级伤残20%,九级伤残10%,十级伤残5%
2、残疾比例十级10%起:一级伤残 100%,二级伤残 90%,三级伤残 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 60%,六级伤残 50%,七级伤残 40%,八级伤残 30%,九级伤残 20%,十级伤残 10%
1~3类职业仅支持办公室文员类,4类职业仅支持装卸工类,5类仅支持司机类。
医疗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用药名录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100元绝对免赔额后按照100%进行赔偿。
工伤猝死:兹经双方同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误工费:误工补助赔偿每次给付天数扣除5天免赔后按实际给付,每次以90天为限,全年累计误工补助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附加24小时意外:
本保单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条款,本附加险每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主险每人死亡伤残限额的50%或20万,两者以低者为准。
非工伤事故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本附加险适用伤残赔付比例按:一级伤残 100%,二级伤残 80%,三级伤残 70%,四级伤残 60%,五级伤残 50%,六级伤残 40%,七级伤残 30%,八级伤残 20%,九级伤残 10%,十级伤残 5%。主险和附加险不叠加赔付。
保险公司及机构说明 :本保险产品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鼎和保险 ”)。鼎和保险在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深圳、四 川、上海、湖北、河南、江西、陕西、山东、河北、安徽设有分支机 构。本保险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销售。 对于本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但本公司会在用户服务和时效上提供竭力保障。
投保年龄 :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雇员年龄为16-65周岁可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健康雇员,超出投保年龄的雇员投保无效,最低投保人数不能低于5人。本保单如承保被保险人雇员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发生保险事故涉及评残时,需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在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评级。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雇员年龄为16-65周岁(含),若雇员已超过50岁(含),各项责任限额为50%、被保险人员工年龄以投保时身份证件记载的周岁年龄为准,保险期间内年龄增长不影响已生效保单的赔偿限额。
投保关系 :本保单承保的雇员,如已经出险,不可减人、不可退保。承保的被保险人员工仅限于与被保险人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不包括实习生、见习生。
本产品不支持劳务、人资公司投保。
职业要求 :1~3类职业仅承保办公室文员,4类职业仅承保工人(搬运工、打包工人),5类仅承保司机(含叉车司机)。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工种需与投保时列明工种一致,若不一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份数 :针对本产品,每一雇员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保障区域 :本方案投被保险人注册地或所在地为以下地区的不予承保:北京平谷、密云; 河北省;河南省信阳;山东省招远、禹城、荣成、德州、临沂、莱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吉林省四平;辽宁省铁岭;湖北省黄冈、麻城;江苏省常州、连云港市;天津、新疆、西藏、青海。
生效时间 :最早生效时间为本产品投保成功后次日零时。
医疗范围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用药名录的合理医疗费用。
医院要求 :本保单中医疗相关保障仪限公立二级(含)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如下地区及医院进行医疗就诊及住院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北辰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5)吉林省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6)黑龙江省中医医院;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的三河市、固安县、香河县、广阳区、霸州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安次区、永清县、大城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8)河南省的信阳市所有医院、开封市所有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市新安县人民医院、焦作市博爱县中医院、郑州市中牟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中医院、新乡市原阳县人民医院;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威海市文登整骨医院;10)四川省的宜宾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内江市中医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11)贵州省的遵义市绥阳县中医院;12)广东省的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13)湖南省的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14)所有私营社保定点医院。
免赔额 :1、本保险误工费赔偿限额包含于伤残赔偿限额中,本保单承保之雇员因意外事故导致停工的,误工费以人民币100元/天为限,每人每次赔偿限额90天,最高赔偿180天,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天。
2、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 RMB100元后按100%比例在保单载明限额内赔付。
赔付比例 : 工伤伤残赔偿金:按符合要求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本保单适用伤残赔付比例按: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80%,三级伤残70%,四级伤残60%,五级伤残50%,六级伤残40%,七级伤残30%,八级伤残20%,九级伤残10%,十级伤残5%.
保额说明 :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法律费用每次赔偿限额RMB5万元。
特别提示 :1、本保单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条款,本附加险每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主险每人死亡伤残限额的50%或20万,两者以低者为准。非工伤事故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本附加险适用伤残赔付比例按:一级伤残 100%,二级 伤残 80%,三级伤残 70%,四级伤残 60%,五级伤残 50%,六级伤残 40%,七级伤残 30%,八级伤残 20%,九级伤残 10%,十级伤残 5%。主险和附加险不叠加赔付。
2、兹经双方同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以保单列明为准;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1)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特种作业证书,未能提供特种作业证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高处作业致雇员伤残/死亡赔偿金额限额为主险限额的50%。高处作业指的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高处作业为:“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本产品拒保:渣土车、自卸车、搅拌车、吊车等特种车辆。
保单说明 :本产品为线下出单,出单所需信息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人员信息(请按照以下人员清单模板提供)、专票信息,无需盖章投保单,资料齐全且核保通过即可出单。